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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 重磅!自然资源部发布11条措施助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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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过渡期内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村庄规划编制、建设用地保障、耕地保护、矿产资源开发等11个方面,提出了支持政策,更好助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通知》要求,科学推进村庄规划编制管理。根据乡村人口变化、区位条件和发展优势,通盘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在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统筹城镇和村庄布局,科学确定村庄分类,加快推进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依据村庄类型,分类引导村庄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可以多个行政村为单元联合编制,实现资源高效配置、空间高效融合。编制村庄规划要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各类管控边界、约束性指标等管控要求,坚持村民主体地位,尊重村民意愿,反映村民诉求,合理安排村庄用地布局。

耕地保护方面,《通知》要求,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要求,改进和规范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进出平衡”。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过渡期内,继续执行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政策,补充耕地指标优先考虑耕地保护成效突出的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脱贫地区。鼓励支持脱贫地区光伏项目在戈壁、荒漠等地区建设,不得新增占用耕地建设光伏项目。

建设用地保障方面,《通知》明确,每个脱贫县每年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600亩,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用地需要,不得挪用;原深度贫困地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足的,由所在省份协调解决。2024年1月2日前,原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用地预审,并按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支持原“三区三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县、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所在省份,优先按照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关系开展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对其他脱贫地区继续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交易政策。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原深度贫困地区按规划新批准的工业项目,过渡期内,其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可不受相应地区行业投资强度控制指标约束。继续支持脱贫地区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编制或修编详细规划,优化存量空间结构;在保障安全和节约集约的原则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地方规划用地标准,引导土地混合开发和空间集约复合利用,推动城镇有机更新。盘活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使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可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渠道,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以乡镇或村为单位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腾挪空间用于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

《通知》还提出,在生态保护红线之外加大地质找矿力度,统筹安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指标、项目、技术、资金等,同等条件下,向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原深度贫困地区倾斜支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力度,对脱贫地区上报的符合条件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予以重点支持,抓好灾害易发区的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措施的落实,建立健全脱贫地区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引导和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地勘单位等积极开展原深度贫困地区现有地质资料的二次开发,继续开展地质资料专题服务和定制服务。积极实施原深度贫困地区地质调查,进一步摸清地质资源优势,解决饮水用水难题,助力特色农业发展。


转自:i自然全媒体